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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考点:个人贷款的签约

日期: 2021-04-02 10:27:13 作者: 马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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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考点:个人贷款的签约

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下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1)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2)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4)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银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6)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与、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

(7)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

(3)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4)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6)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7)向保证人追偿;

(8)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9)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1)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2)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

(3)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4)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银行权利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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